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329號債權人 羅吉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進富 、 黃俊達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伍佰元,該裁定於107年8月23日寄存送達,於同年9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