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大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1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煌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崑崙宮 間請求確認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