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廷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志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7年7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上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7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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