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秀清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張琳婕 律師被告川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園璁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複代理人 張釗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