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482號原告 陳建樹 被告 馬玉華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准予被告離婚,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7年8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