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4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侯憶涵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春美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真真法官王金龍法官陳毓秀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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