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再抗告人 謝柏政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2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謝柏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蔡國在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