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93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坡言 選任辯護人 陳政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訴字第86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坡言(下稱被告)並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理由如下:①被告並無毒品前科,為初犯,且無搜出磅秤、分裝袋及犯罪所得;②被告有正當工作持續中並有家庭生計需要處理;③家中有3名幼童及年紀老邁之岳父母亟需照料;④案件已交代清楚,而施用毒品部分已坦承犯行並供出上手;⑤檢警單位已完成相關證據之調查,全案已趨明朗。綜上,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原因與必要,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於民國109年9月1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並自109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㈡茲因本案業已傳喚全部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完畢,且經言詞辯
論終結,並訂於109年12月31日宣判,又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8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復經本院同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9年12月25日起借提執行該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裁定書及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無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本院乃於109年12月25日撤銷羈押,是被告已非本案即本院上開案件所羈押之人犯,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即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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