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79號聲請人 詹益浪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玲姬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33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已繳納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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