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8號聲明人 邱雪靜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第三審確定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384號),聲明不服(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故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有提起非常上訴之權限,並無許由被告等原確定判決當事人逕行提起之餘地。
二、本件聲明人邱雪靜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75、1676、1677、1678、1679、1680、1681號之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向本院具狀聲明不服即「非常上訴」,依上開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蔡新毅法官莊松泉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