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 楊恩豪 相對人 蔡正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5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5月7日起至100年5月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100年5月
7日,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6年5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詎屆期不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年4月2日雲院通非平決102年度司拍字第4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2年4月10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4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北港鎮│ 劉厝 ││0000-0000│建│77.13│全部│重劃前:新街段0000-0000地號││0│││││││││││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46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鎮○○段12│雲林縣北港鎮劉│2層加層磚造│一層38.93│96.8│陽台9.10│全部│重劃前:新街││0│000│66-0000地號│厝路222號││二層48.41│2│││段00000-000││1│││││騎樓9.48││││建號│└─┴───┴───────┴───────┴───────┴─────┴──┴─────────┴──────┴──────┘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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