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6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國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國益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曾國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惟依卷內證人之指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為免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且考量其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並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因認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於100年12月7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曾國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是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其為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極高,應已符合重罪羈押考量之逃亡之可能,為確保將來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本院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再參酌被告所涉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綜上,本件被告羈押之事由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宗祐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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