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上訴審法院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判決駁回,雖非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惟上訴審法院所為程序上之判決,既有判決之形式,即具有形式之確定力,而應受拘束,故應以上訴審法院判決駁回之日為判決確定日(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73號、101年度聲字第190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及法務部
100年1月4日法檢字第0990808986號研究意見均採同一意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榮村因犯竊盜等罪(共23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36號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7月6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266號判決,認其上訴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駁回上訴確定,依照首揭說明,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之判決確定日為100年
7月6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附表(受刑人林榮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竊盜(二罪)│竊盜(五罪)│├──────┼─────────┼─────────┤│宣告刑│1.有期徒刑十月│1.有期徒刑八月│││2.有期徒刑十月│2.有期徒刑八月││││3.有期徒刑八月││││4.有期徒刑八月││││5.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1.99年4月16日│1.99年5月9日│││(被害人 詹玉嬌 )│(被害人 董蘭芬 )│││2.99年6月19日(被│2.99年5月23日│││害人 張春連 )│(被害人 林育民 )││││3.99年5月29日││││(被害人 張開安 )││││4.99年6月4日││││(被害人 盧昆輝 )││││5.99年6月20日起至││││同月26日間之某日││││(被害人 李寬義 ;聲││││請書附表略載為99年││││6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同左││案號│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268、18299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36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9日│同左│├─┼────┼─────────┼─────────┤││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26│同左││判││6號│││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6日│同左│├─┴────┼─────────┴─────────┤│備註│編號1至22所示共22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3│4│├──────┼─────────┼─────────┤│罪名│竊盜(四罪)│竊盜│├──────┼─────────┼─────────┤│宣告刑│1.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九月│││2.有期徒刑七月││││3.有期徒刑七月││││4.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1.99年5月28日│99年6月5日│││(被害人 林采燕 )│(被害人 楊芝蘭 、高│││2.99年6月6日│ 黃彩清 )│││(被害人 何惠天 )││││3.99年6月18日││││(被害人 呂雲鶯 )││││4.99年6月19日││││(被害人 徐銘蔓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同左││案號│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268、18299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36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9日│同左│├─┼────┼─────────┼─────────┤││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26│同左││判││6號│││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6日│同左│├─┴────┼─────────┴─────────┤│備註│⒈編號1至4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⒉編號1至12所示共22罪,復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5│6│├──────┼─────────┼─────────┤│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如易│有期徒刑九月(聲請│││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書附表誤載七月)│││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4日│││(被害人 陳金坤 )│(被害人 黃拓文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606號│1955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79│100年度審易字第268││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1月10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79│100年度審易字第268││判││號│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2日│100年12月12日│├─┴────┼─────────┴─────────┤│備註│編號1至12所示共22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二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1.有期徒刑九月││││2.有期徒刑九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日│1.99年12月11日│││(被害人 黃克敏 )│(被害人 呂金葉 )││││2.99年12月26日││││(被害人游 楊美珠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559號│27101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68│101年度易字第380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10日│100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68│101年度易字第3806││判││號│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12日│101年1月31日│├─┴────┼─────────┴─────────┤│備註│⒈編號8至11所示各罪,前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8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⒉編號1至12所示共22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9│10│├──────┼─────────┼─────────┤│罪名│竊盜(二罪)│竊盜│├──────┼─────────┼─────────┤│宣告刑│1.有期徒刑十一月│有期徒刑八月│││2.有期徒刑十一月││││││││││├──────┼─────────┼─────────┤│犯罪日期│1.100年5月19日│100年5月22日│││(被害人 陳婉婷 )│(被害人 廖恩琪 )│││2.100年6月17日││││(被害人 葉秋碧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7101號│2710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806│101年度易字第380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806│101年度易字第3806││判││號│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31日│├─┴────┼─────────┴─────────┤│備註│編號1至12所示共22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11│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一年│││││├──────┼─────────┼─────────┤│犯罪日期│100年5月31日│99年1月23日│││(被害人 丁汶 )│(被害人 陳錦德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7101號│384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806│100年度易字第734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14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806│100年度易字第734號││判││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13日│├─┴────┼─────────┴─────────┤│備註│編號1至12所示共22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13│本欄全部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犯罪日期│99年9月12日││││(被害人 徐明芳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572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8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17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893號│││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24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同年5月18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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