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О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九號、第一三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壹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復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而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羈押三月期間行將屆滿,本案有罪判決尚未確定,前述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盧鏡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