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二號
原告巨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賢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零柒佰壹拾玖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陸仟玖佰零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零陸元,折合新臺幣柒仟捌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