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告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謝明輝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被告 蔡張桃仔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蔡張桃子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張桃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