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破產程序和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現有財產(如房屋、土地、薪資、對其他人之債權)狀況說明書及價值明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二、並請擬具欲與各債權人和解之具體和解方案(需含:擬分期清償各債權人之期間、日期、償還金額、成數等項)、並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方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