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6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10-11行於「並赤腳跨踩在該窗戶旁邊之沙發上」之記載後,補充更正為,「尚未及開始物色任何財物之際,即為該戶住戶甲○○發覺」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並罰。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所載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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