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3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新宏 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