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建上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易字第10號上訴人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朱淑娟 律師被上訴人永泰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淑英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本件準備程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