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6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2罪,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9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以96年度簡字第1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犯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得之有期徒刑3月(本院96年度簡字第1291號判決減刑確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1日│96年3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5年度偵字第7253號│96年度偵字第2129號│├──┬────┼────────────┼────────────┤│最│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939號│96年度簡字第129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9日│96年8月29日│├──┼────┼────────────┼────────────┤│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939號│96年度簡字第1291號││決├────┼────────────┼────────────┤││確定日期│96年9月14日│96年9月22日│├──┴────┼────────────┼────────────┤│合於中華民國96│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已減得有期徒刑3月│├───────┼────────────┼────────────┤│附註││業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1291││││號判決減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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