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89號
原   告  侯清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揚營造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就駁回其
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二、補正被告昇揚營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應
  提出更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後的起訴狀暨繕本。本院已調得上
  開資料,可自行前來閱卷補正。
三、陳報起訴狀所載被告「嘉義縣政府土地重劃科承辦人 呂子泰
  」,起訴對象是指「嘉義縣政府」或「嘉義縣政府土地重劃
  科」或「呂子泰」?有所不明(個別公務員非屬國家賠償法
  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起訴對象如果是機關,請一併陳報
  機關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應提出更正被告(含法定
  代理人)後的起訴狀暨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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