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楷閎林椹耀 等人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
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林楷閎即林椹耀、 林楊 含笑
、林○○等人間就坐落嘉義縣○○市○○○○段○○○號建物
,於民國98年10月21、105年10月25日以分割繼承及贈與登
記予以塗銷,並返還登記給相對人。但是,本件聲請人於10
8年11月8日向本院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有聲
請狀收文戳章可按,而相對人 林楊含笑 已於107年12月5日死
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
本件相對人林楊含笑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補
正,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應認不能調解,依照前揭規定,駁
回本件調解的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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