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4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北小字第249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郭芊欣
被   告  陳薰芳 原名 陳秀月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柒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碧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2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