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家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潘振起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淑珍 等四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5萬9,19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萬5,94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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