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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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瑞洸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瑞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瑞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19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7台上字第22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17
3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王復生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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