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62號聲請人 黃恒俊 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聲請人因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65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關於就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65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對之聲請再審部分,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