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凱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凱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姚凱中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2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71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9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6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