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具保人葉鄭年妹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七號),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葉鄭年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即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六萬元,由其母即具保人葉鄭年妹繳納後,已於八十九年二月四日將受刑人甲○○釋放,茲以該受刑人甲○○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其本應到案執行,惟經傳拘迄未報到,顯已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憑,另受刑人甲○○於釋放後,其所違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五號),有判決書可證,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迄未報到,且經該署拘提無獲,未能執行等情,亦有該署相關函文及報告書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稽,受刑人甲○○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