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64號
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鞍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萬73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64號
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鞍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萬73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