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雪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裕芳
陳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2,9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家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