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扣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93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胚胎基因生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若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第493號返還扣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472,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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