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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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97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福 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媖傑 、 翁國亮 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9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萬9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