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3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尚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曾清山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鈺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