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801號
原 告 曾蘭英
訴訟代理人 姚國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府軒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阮金勇 、 徐慧美 、楊
珠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