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方汝珊
被 告 吳玲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吳玲玉身分證統一編號「D號」之記
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