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17號
原   告  黃鈺娟
訴訟代理人  黃鴻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敬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惟原告
前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餘1,54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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