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17號
原 告 黃鈺娟
訴訟代理人 黃鴻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敬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惟原告
前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餘1,54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