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95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送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