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廣佑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久揚恩 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95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30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銘仁
┌────────────────────────────────────┐
│附表:97雄簡字第1952號│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及利率│
├─────────┼──────┼───────┼───────────┤
│CSA0000000│275,000元│民國96年11月20│自民國96年11月20日起至│
│台灣土地銀行││日/民國96年11│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苓雅分行││月20日│分之6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