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葉佳頵
被   告  林楷翔森德 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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