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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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吳玉菁
被   告  楊念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玖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
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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