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8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詩勇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吳致鋒 即采風室內裝修工作室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複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一項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甲、五、綜上所述部分,既已明載「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等語,是主文欄第4項之後確有漏列有如主文所示記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莊佩穎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