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66號聲請人 余河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傳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抵押債權尚有若干金額未為清償。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可知,本件抵押權係擔保「區域經銷擔保貨款」,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係「款項借用證」亦即借款債權,兩者性質顯有不同,不能逕認為本件抵押權效力所及。
三、承上二,請提出上開區域經銷擔保貨款之債權證明文件,並提出該貨款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依聲請人所述,本件抵押不動產即相對人所有之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業經多次重劃分割,故請表明上開土地重劃分割之經過,及重劃分割後所產生之新地號各為何,並提出分割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原為相對人呂傳炎所有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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