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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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邵軒 上列聲請人與堅良有限公司趙慶章趙玟淑趙偉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堅良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含全體股東、 趙朝陽 之繼承人)。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於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補正「債務人趙玟淑、趙偉翔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趙朝陽之遺產範圍內,與堅良有限公司、趙慶章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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