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85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吳致鋒 即采風室內裝修工作室送達代收人 陳盈 如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詩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對於原審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對於原審判決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842,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合計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9,070元(計算式:
15,195元+13,875元=29,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莊佩穎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