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典鴻選任辯護人陳河泉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典鴻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吳典鴻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其坦承有起訴書所載之殺死被害人 沈妤庭 及取走被害人物品等行為,並參酌卷附證據,本院認被告涉犯殺人等罪,犯嫌重大,其所涉殺人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行為後,另有製作被告人遺書及駕車至花蓮地區之舉,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05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並於106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4月24日訊問被告後,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及審酌卷內全部事證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106年
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洪任遠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