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侯月香
黃合輝 黃柏榕 黃義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再興 、 黃再盛 、 劉淑美 、 黃國維 、 黃心姮 、 黃圓晴 等人因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新臺幣1,81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