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詩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凱蒂貓)」商標之防蚊貼片壹拾萬零玖佰壹拾捌片、手環參佰零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詩倩因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0年度偵字第103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被告犯罪所用之仿冒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凱蒂貓)」商標之防蚊貼片100,918片、防蚊手環301件,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1年7月1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已移列至同法第98條且將內容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係:㈠、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㈡、....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㈢、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又沒收本質上屬保安處分性質,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洪詩倩所涉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03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被告所販賣之仿冒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凱蒂貓)」商標之防蚊貼片100,918片、手環301件,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此亦有告訴人提出之比對報告1紙可參。上開物品係被告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商品,揆諸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上開聲請,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