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2號
原告甲○○
號法定代理人 王漢卿
羅苡榛 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94年度嘉交簡字第384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即害人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坤志法官游悅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