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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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案件(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三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兵役案件,前經本院南投簡易庭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判決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三年八月間犯幫助恐嚇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九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判決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